原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杨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任某某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判员:马念慈
书记员:鲁祥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