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传亚,男,1973年1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奇,男,1986年4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李斌,男,1984年9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任传亚与被告杨奇、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任传亚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传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任传亚负担。
审判员:马念慈
书记员:鲁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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