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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高某如、娄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任某某
赵玉社(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陆师杰系原告丈夫
高某如
娄某某

原告任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玉社,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陆师杰。系原告丈夫。
被告高某如。
被告娄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高某如、娄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4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4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判长:庞颜玲

书记员:葛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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