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任四清与潘智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任四清,女,1985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勇,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潘智晨,男,2005年3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理人:潘冬林(系被申请人父亲),男,住上海市松江区梅家浜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理人:梅小云(系被申请人母亲),女,住上海市松江区梅家浜路XXX弄XXX号XXX室。
  任四清与潘智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任四清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潘智晨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平原街XXX弄XXX号XXX层XXX室的房屋。申请人以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潘智晨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平原街XXX弄XXX号XXX层XXX室的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家正

书记员:黄尤加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