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任国龙,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慧智,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妹妹,女,194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代理人:任国强(系被申请人陈妹妹的儿子),195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南大村朱家梅园4号。
申请人任国龙申请认定陈妹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任国龙称,申请人任国龙系被申请人陈妹妹儿子,被申请人陈妹妹患有老年痴呆、脑梗、糖尿病等疾病,现已丧失认知能力。现申请人任国龙要求认定陈妹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任国龙为其监护人。
任国强称,同意由申请人任国龙作为陈妹妹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陈妹妹,女,194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南大村朱家梅园3号,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儿子。经申请人要求,本院委托了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陈妹妹的行为能力进行了行为能力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陈妹妹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陈妹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任国龙为陈妹妹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韩 杰
书记员:仇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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