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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与蔚县涌泉庄某某北堡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任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林,系任某之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法忠,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蔚县涌泉庄某某北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蔚县涌泉庄某某北堡村。
法定代表人:王有库,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信,蔚县南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任某与被告蔚县涌泉庄某某北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卜北堡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林、刘法忠、被告卜北堡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土地补偿款112548元。事实和理由:1999年原告在二轮承包时,承包蔚县涌泉庄某某北堡村地名为“毫子”的土地4.14亩。2015年因建京蔚高速,征占原告该承包地3.99亩,按标准给征地补偿款225648元。2016年5月,原告从被告处领取征地补偿款113100元,剩余112548元征地补偿款,被告以有家庭纠纷为由拒不给付原告,被告的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卜北堡村委会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家庭内存在纠纷,村委会为了避免激化矛盾,才没有向原告发放征地补偿款。

本院认为,被告卜北堡村委会承认原告任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的农户,在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原告任某农户在二轮土地承包时,依法取得被征收地的承包经营权,故其在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被告卜北堡村委会以原告家庭之间存在矛盾为由拒不给付承包地征收补偿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蔚县涌泉庄某某北堡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任某承包地征收补偿款1125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1元,减半收取计1275.5元,由被告蔚县涌泉庄某某北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建国

书记员:金桐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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