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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马占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任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代理人:吴承亚,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系原告任某某的丈夫。
委托代理人:郭树增,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占方,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代理人:任军霞,河北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马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承亚、郭树增和被告马占方的委托代理人任军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19日,被告马占方为经营面粉加工厂,向栾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30000元,由原告任某某做保证人,三方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马占方未按合同约定偿还信用联社借款本息,致使保证人的信用受到影响,给保证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许多困难和不便。无奈之下,原告代被告偿还了栾城县农村信用联社借款130000元。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请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13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对于原告的诉求,其中40000元已超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90000元已超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限,因此,应驳回原告诉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9日,原告任某某作为保证人,被告马占方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同签订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第一条:借款金额:1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贷款利率:9.25‰,还款方式:按期结息,到期还本。第二条: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第五条保证人承诺:(一)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如贷款展期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至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三)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生效后,被告马占方未按合同履行其义务,在贷款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多次催要下,原告任某某于2014年7月29日代被告马占方偿还贷款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40000元,于2017年5月6日又代被告马占方偿还栾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90000元。
以上有原告提交《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两份还款记录、栾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的证明一份及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与贷款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马占方作为借款人,应按合同履行义务,但被告马占方未按合同付息还本,已构成违约,为此,贷款人就多次找担保人(本案原告任某某)还款,原告任某某于2014年7月29日代被告马占方偿还贷款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40000元,原告代被告偿还借款后,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一种新的法律关系,原告可以向被告主张权利,并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之后,贷款人在被告拒不履行后续义务的情况下,又多次向原告主张权利,原告又于2017年5月6日代被告马占方偿还栾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90000元,根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原告的担保期间是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即截止到2017年3月15日),只要贷款人在原告保证期间(2017年3月15日前)向保证人即原告任某某主张权利,就没有超出保证期间,诉讼时效也应从最后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本案被告马占方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贷款人在保证期间没有向原告主张权利,也未提交贷款人最后一次主张权利的时间,故原告任某某在2017年5月6日代被告马占方偿还栾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90000元,不能认定原告超过保证期间,也不能认定超过诉讼时效。现原告任某某向被告马占方主张权利,追偿代被告马占方偿还贷款人的130000元应予支持;对于被告的辩解:“原告起诉时间是2017年7月,还款时间是2014年7月29日,已超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及90000元已超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限,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占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任某某人民币130000元。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马占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9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董会江

书记员: 裴航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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