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平,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任嘉哲,男,201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理人:任平(系父子关系),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黄桥镇三湾村湾北队8号。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承祺,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力驰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赵卫明。
被告:赵卫明,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任平、任嘉哲与被告上海力驰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赵卫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任平、任嘉哲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平原
书记员:杨郭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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