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伶,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格某某(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总经理。
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吴江市。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格某某(苏州)集团有限公司、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2019年11月4日,任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格某某(苏州)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任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420元,由任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 霞
书记员:万冯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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