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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敏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任敏,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万忠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鹏。
  原告任敏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771.8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1230元、误工费484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500元、车辆损失费500元、鉴定费900元、律师费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7日,案外人陈某某驾驶牌号为沪AFXXXX6小轿车行驶至控江路、黄兴路北约5米处,与骑着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相撞,导致原告受伤,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警支队认定,原告任敏承担主要责任,案外人陈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系牌号为沪AFXXXX6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单位。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8年12月30日前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任敏医疗费1771.8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1230元、误工费484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车辆损失费500元、鉴定费360元;
  二、本案纠纷全部了结;
  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敏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蒋金秀

书记员: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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