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好剧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房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玲,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某与被告上海好剧影视发行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任某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任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于 是
书记员:林佩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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