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任某某与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大兴安岭中心商城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任某某
韩毅(加格达奇区卫东法律服务所)
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
丛府君(黑龙江丛府君律师事务所)
大兴安岭中心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陈学敏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毅,加格达奇区卫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丛府君,黑龙江丛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大兴安岭中心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胜利路6号。
法定代表人尤世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学敏。
上诉人任某某与上诉人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被上诉人大兴安岭中心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4)加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任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毅、上诉人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的委托代理人丛府君、被上诉人大兴安岭中心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学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在发回重审之后,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正处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作为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的分支机构,与供热管理处有关的民事纠纷应由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负责处理。故原审法院将被告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变更为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并无不当。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作为供热设施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对供热管道井内的管线发生爆裂给任某某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大兴安岭中心商城有限责任公司虽与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签订了城市非居民供用热合同,但是发生爆裂管道的部位位于公共部位,中心商城对于供热管道爆裂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上诉人任某某、上诉人地区电业局要求中心商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任某某主张的服装损失以及清洗费用,由于其并不能出示充分的证据证实,故对其主张的服装损失以及清洗费用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85.00元,由上诉人任某某负担4200.00元,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负担108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在发回重审之后,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正处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作为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的分支机构,与供热管理处有关的民事纠纷应由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负责处理。故原审法院将被告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变更为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并无不当。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作为供热设施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对供热管道井内的管线发生爆裂给任某某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大兴安岭中心商城有限责任公司虽与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签订了城市非居民供用热合同,但是发生爆裂管道的部位位于公共部位,中心商城对于供热管道爆裂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上诉人任某某、上诉人地区电业局要求中心商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任某某主张的服装损失以及清洗费用,由于其并不能出示充分的证据证实,故对其主张的服装损失以及清洗费用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85.00元,由上诉人任某某负担4200.00元,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负担1085.00元。

审判长:张甲平
审判员:邹丽平
审判员:牟静丰

书记员:冯志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