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有库
崔秀英
田真
原告任有库,农民。
委托代理人崔秀英,农民。
被告田真,农民。
原告任有库与被告田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有库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秀英、被告田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该履行还款义务,但双方约的借款利息月息4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年利率24%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任有库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此款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该履行还款义务,但双方约的借款利息月息4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年利率24%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任有库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此款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徐广
书记员:闫泽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