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杏花,女,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任晓,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倩倩,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居裕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沈子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琼雪,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垠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亮,北京观韬中贸(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杏花诉被告上海居裕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海垠壹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杏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 琳
书记员:赵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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