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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任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
委托代理人贾鹏,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
委托代理人徐世龙,北京市和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94600元。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向我索要彩礼,我给了被告一张6.2万元的卡和2万元的现金,给被告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还陆续给了被告9000元钱,后我与被告发生矛盾导致分手,我让被告返还彩礼,被告拒绝全部返还,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陈述一致的有: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后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分手。原告提交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原告曾经通过银行汇款给被告61500元。原告提交与被告微信聊天截图证明被告认可收到彩礼款8万元。原告主张其共给付被告彩礼款946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可,上述证据中,因被告承认收到原告彩礼款8万元,故本院对彩礼款8万元予以认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借婚姻向原告任某索要彩礼款8万元,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数额较大,应酌情予以返还。原、被告已同居生活且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本身亦存在过错,故以返还70%为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任某彩礼款56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3元,由被告张某负担6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4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赵旭梅

书记员:孟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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