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永城市城厢乡,住永城市城厢乡某某村某某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2020年9月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驾驶皖SE****挂豫N*****号大货车,沿本市南外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南某某路与某某路交叉口时,与被害人江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豫NM****轿车相撞,造成江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任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任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任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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