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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任某某
凃永池(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黄光林(仁寿县禄加法律服务所)

原告任某某,男,生于1968年11月18日,汉族,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凃永池,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郑某某,男,生于1955年10月13日,汉族,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黄光林,仁寿县禄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0,由原告任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0,由原告任某某承担。

审判长:张华杰

书记员:杨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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