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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任某某,女,1985年8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志军,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198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判员:陶伟春

书记员:王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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