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051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住武定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1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云A*Z*E*号小型普通客车 ,在武定县狮山镇罗婺路与中山路岔口5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静脉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1.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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