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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6103281987********, 汉族,中专文化程度, 户籍地陕西省千阳县*******,现住宝鸡市金台区**小区***楼****号,自由职业。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0日晚22点11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十字处时,被当晚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任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5.5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涉嫌危险驾驶罪。任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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