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汉族,**学院学生,家住汝州市*镇*村*号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0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汝州市*镇*路段时,被汝州市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任某某系在校在读学生,且在乡村道路上驾驶两轮摩托车并无其他乘员,认罪认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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