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任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92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号,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新M*****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库尔勒市退水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桥超市前路段时,被巡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任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96毫克。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巴特

袁新飞

(院 印)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