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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危险驾驶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60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2********,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合肥市肥东县**镇御轩阁厨卫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巷镇**村**组,现住址合肥市肥东县**镇御轩阁厨卫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AU389Z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合肥市上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跨淝河路立交桥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任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珠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56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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