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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开设赌场案起诉书(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段**号***区*期*栋*单元***号,现住地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任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位于西秀区***区的家中,使用手机app利用网络担任赌博网站代理,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工具接受赌客投注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获利22.302543万元。2020年3月28日,任某某主动向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微信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安某建、黄某龙、康某、王某昆、郭某、卢某鹏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会鉴定意见;5、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任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寄海

检察官助理 王海龙                                               

2020年10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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