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段**号***区*期*栋*单元***号,现住地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任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位于西秀区***区的家中,使用手机app利用网络担任赌博网站代理,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工具接受赌客投注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获利22.302543万元。2020年3月28日,任某某主动向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微信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安某建、黄某龙、康某、王某昆、郭某、卢某鹏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会鉴定意见;5、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任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寄海
检察官助理 王海龙
2020年10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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