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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平检诉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81968********,汉族,高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街。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强奸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与崔某某一同到哈尔滨市平房区**街看一家门店,二人看完门店后一起回到任某某家中聊天。期间任某某自己喝了几罐啤酒,酒后任某某提出与崔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崔某某拒绝后。被告人任某某开始摔砸屋内酒杯以及厨房橱柜的玻璃隔板表达心中不满,之后任某某在厨房取出菜刀将崔某某面部砍伤。经鉴定,崔某某的面部伤情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任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被民警口头传唤至平房公安分局。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崔某某的伤情诊断书,扣押物品清单;

2.证人:马某某、文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飞

2019年122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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