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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盗窃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襄检刑一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镇**村**巷**号,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襄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襄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襄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6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任某某窜至襄汾县新城镇**村*庄吴某的租住屋内,将一部蓝色OPPOA5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75元;

2019年9月2日1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窜至襄汾县东风商贸城**窗帘店内,盗走一部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00元;

2019年9月2日1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窜至襄汾县新城镇**村李某租住屋内,盗走老版人民币(1元、2元各一张)、一枚金戒指、一个檀木手串等物品。经鉴定,被盗金戒指价值790元;

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任某某窜至襄汾县新城镇**村李某某的租住屋内,盗走现金300余元。

2019年9月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窜至襄汾县新城镇狄某某家,将一部金色华为畅想6S手机及半盒红河88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55元。

2019年9月5日14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窜至襄汾县新城镇史某某家二楼欲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惠萍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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