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31982********,初中毕业,群众,货车司机,住焦作市武陟县**村。2005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11月刑满释放;2011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1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任某某因拉铝棒时排队问题和被害人许某某父子发生冲突,遂怀恨在心。2020年6月16日任某某经事先踩点确认许某某装满铝棒的福田牌瑞沃货车停放在位于焦作市马村区的银海佳皓铝业门口停放。遂于当晚趁四周无人之机,用铁锤砸破车窗玻璃后进入车内,用留在车内的钥匙打着火,将载满铝棒的货车开至新乡市司窑村村口,并将车牌照、行驶证等物品丢弃后离开。经鉴定,被盗货车价值33000元,铝合金棒价值343854.98元 ,共计376854.98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锤1把;车牌断片4片;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5、证人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岳蕊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4、随案移送物证:铁锤1把;车牌断片4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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