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8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社**。2017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5月2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上述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月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13日一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日、2020年4月13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丁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号铺******机械密室实施盗窃,盗走了该处的一台华为畅享9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19元,币种下同),得手后逃离现场。
二、2019年10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丁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号饺子店实施盗窃,盗走了该店的400元人民币,得手后逃离现场。
三、之后,被告人任某某、丁某某又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号铺的****中医诊所实施盗窃,盗走了该诊所内的205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四、2019年10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丁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座***川菜馆,盗走了该店的一条硬盒玉溪香烟(经鉴定价值23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五、2019年10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丁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号铺**电信店,盗走了店内的一条带充电头的数据线、一个手机蓝牙耳机,得手后逃离现场。
六、2019年10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丁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花屋,盗走了店内的一台小米8青春版手机(经鉴定价值986元)及270元现金,得手后逃离现场。
综上所述,被告人任某某、丁某某共盗窃6次,盗得财物共价值3110元。
2019年10月17日,公安民警在东莞市厚街汀山路*******房将被告人任某某、丁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任某某、丁某某的供述;2. 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物证; 4. 书证;5.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欧阳海明
附:
1.被告人任某某、丁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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