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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诈骗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任大庆)(公开版)_尉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尉犁县人民检察院

尉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尉检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因病已经去世),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2196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乌鲁木齐市**区**号。2017年9月25日因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乌鲁木齐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18年3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尉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尉犁县公安局执行,羁押于尉犁县看守所。

 本案由尉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日、2018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8年10月4日,任大庆因各种疾病死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至2016年4月,犯罪嫌疑人任某某以给被害人孙某某办理土地使用证需要给人送礼为名,多次收取被害人孙某某银行卡、购物卡、现金等物品,共计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现金133万。

本院认为,任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2019年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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