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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非法狩猎案起诉书(公开版)_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富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县院刑事检察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55********,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镇**村**组**号,住富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下旬,被告人任某某为防止自家喂养的鸡被野生动物叼食,在富县张村驿镇塘坊行政村桃湾组野狐子沟国有林地内(权属国有,属桥北国有林管理局张村驿林场33林班管辖)布设2个猎夹。几天后一个猎夹猎获一只野兔,任某某将野兔皮毛、内脏处理后,拿回家放在张村驿移民搬迁小区自家冰柜内。2019年8月下旬,任某某布设的另一个猎夹又猎获狗獾一只,任某某将狗獾处理后,拿回家中的冰柜内存放,准备日后食用。2019年12月3日任某某存放于冰柜内的野兔和狗獾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任某某非法猎捕的两只动物,一只学名为野兔,为三有野生动物;一只学名为狗獾,为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脊椎动物。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猎套)猎捕野兔一只、狗獾一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下猎套是为了防止其饲养的家禽继续遭受野生动物侵害而采取的非法防范措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被告人任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姜满堂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住富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992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猎套贰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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