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曾用名任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平湖市**镇**幢**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至12月底期间,被不起诉人任某甲作为**纺织公司仓库管理员,利用仓管员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蚂蚁搬家”的方式将**纺织公司存放在浙江省平湖市**镇**仓库内7446双瑜伽袜子及腿套占为己有。
经平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7446双瑜伽袜子、腿套(共7446双)认定标的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出厂价格为人民币捌万肆仟壹佰壹拾元叁角贰分(84110.32元)。
另查明,涉案的7446双瑜伽袜子及腿套已发还被害单位,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已向**纺织公司赔偿人民币8万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