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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任某1,男,194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益,北京铿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2,男,194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1诉被告任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另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苏 丹
书记员:侯家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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