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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张海林、张海昌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彬,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吴柏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海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旭东,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海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第三人: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江汉区民意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肖汉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慧,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程桂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张海林、张海昌、第三人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程桂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任某某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薇

书记员: 何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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