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继生,男,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政宇,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克前,男,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伯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沈亮亮。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负责人:高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继生与被告刘克前、上海伯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任继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耀群
书记员: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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