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任某,男,住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永建,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男住鸡西市梨树区。被申请人:王文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梨树区。
申请人任某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X、王文海名下所有的30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任某经其妻子李坤同意,将登记在李坤名下,位于鸡西市鸡冠区建工80栋1单元1层1488号,房权证鸡冠房字第××号、面积75.82平方米楼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义务,为了便于本案的执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XX、王文海名下所有的300.00000元的财产,查封期限至2020年4月12日。二、查封在鸡西市鸡冠区房产管理处登记在李坤名下,位于鸡冠区建工80栋1单元1层1488号,房权证鸡冠房字第××号、面积75.82平方米楼房档案。查封期限至2020年4月12日。案件申请费1933.00元(任某已预交),由任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宪红
书记员:赵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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