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荣,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南,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顶悦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孝龙。
被告:广州市顶悦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王永茂。
原告任荣与被告广州市顶悦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顶悦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任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任荣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任荣负担。
审判员:钱建亮
书记员:于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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