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金云,男,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青浦区金泽镇任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军,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运梅,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明,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青南路XXX号。
原告任金云与被告青浦区金泽镇任屯村民委员会、李明、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金云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金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任金云负担。
审判员:纪照洪
书记员:吴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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