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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金荣诉刘某某、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任金荣
梁庆祥(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吴连新(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
齐某

原告任金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商银行山海关支行退休职工,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委托代理人梁庆祥,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海关布美家纺店职工,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委托代理人吴连新,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原告任金荣诉被告刘某某、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被告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向原告任金荣借款10万元的事实清楚。该借款行为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述借款应属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2012年6月21日,二被告以偿还原告任金荣借款的名义从布美家纺店取走105400元现金,该笔现金数额与二被告所欠原告款项数额一致。在离婚案件中,二被告均表示无夫妻共同债务。又因被告齐某与原告系母子关系,二被告离婚前与原告任金荣共同生活。综上,应认定二被告已实际偿还原告任金荣欠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任金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向原告任金荣借款10万元的事实清楚。该借款行为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述借款应属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2012年6月21日,二被告以偿还原告任金荣借款的名义从布美家纺店取走105400元现金,该笔现金数额与二被告所欠原告款项数额一致。在离婚案件中,二被告均表示无夫妻共同债务。又因被告齐某与原告系母子关系,二被告离婚前与原告任金荣共同生活。综上,应认定二被告已实际偿还原告任金荣欠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任金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圆圆
审判员:韩旭
审判员:李树庆

书记员: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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