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雯敏,女,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界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丹。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雯敏与被告上海界一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任雯敏于2018年9月3日以各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任雯敏因各方达成庭外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雯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任雯敏负担。
审判员:王莉莎
书记员:邝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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