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任青元,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乡**村**号。2017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中某某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6月5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4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8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4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青元、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青元、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任青元、张某甲多次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盗窃摩托车,具体如下:
1. 2019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任青元、张某甲驾驶摩托车去到大良街道**路**商店门口处,用带备的工具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51元,以下币种同)盗走。
2. 2019年11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任青元、张某甲驾驶摩托车去到大良街道**路**号**北侧处,用带备的工具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3572元)盗走。
3. 2019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任青元、张某甲驾驶摩托车去到大良街道**汽车配件厂门口北侧处,用带备的工具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4535元)盗走。
综上,被告人任青元、张某甲共同盗窃三次,盗窃数额共计10458元。破案后,赃物均未能起回。
2019年11月26日,民警在中山市**镇**路**巷**号*楼出租屋抓获被告人任青元,在南头镇**北路**号*楼第*间出租屋抓获被告人张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任青元等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青元、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青元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冠男
2020年2月1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任青元、张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7张;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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