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男,汉族,住山西省灵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颖慧,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南郊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建兵,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宇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兰,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任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南郊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96.9元,减半收取计29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保云
书记员: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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