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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龙飞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沈建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任龙飞,男,1992年6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法定代理人:李芳,女,1962年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漆园办事处前王村小王庄14号,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勇,上海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霞,上海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建飞,男,1981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
  本院审理的原告任龙飞与被告沈建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任龙飞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宋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叶  珣

书记员:周  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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