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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廷茂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伊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原蒙阴县岱崮镇岱崮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住蒙阴县岱崮镇岱崮村。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5月16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建廷,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以(2016)鲁1328刑初2号刑事裁定,对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伊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诈骗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致使本案无法审理的原因现已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恢复对本案的审理。

审 判 长  钟永昕 代理审判员  张玉萍 人民陪审员  徐 华

书记员:刘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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