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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苏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金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伊拉苏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CARLOSDECARLOS,伊拉苏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柏贤,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瑶,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女,1982年1月12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莲,北京市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伊拉苏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拉苏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伊拉苏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慧萍

书记员:关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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