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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政府、吕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中心大街151号。法定代表人:姜治富,职务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黑龙江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吉林省德惠市。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政府诉吕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吕某某在2017年8月19日向伊春市公安局五营分局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10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政府提供在中国工商银行户名:黑龙江省五营林业局,账号:09×××71内100,000.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政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吕某某2017年8月19日在伊春市公安局五营分局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010.00元,由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彦君

书记员:关佳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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