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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某兰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伊某兰,曾用名伊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8197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幢**单元**室,现住福建省松溪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经松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兰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伊某兰酒后驾驶云******小轿车,沿国道353线由郑墩镇杉溪村往花桥乡方向行驶,途径国道353线251KM395M处时车辆轮胎坠入路边排水沟。经被告人伊某兰报警后,民警出警到达案发现场进行处置并将被告人抓获。经福建省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伊某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伊某兰的户籍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伊某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兰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伊某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官:李春

检察官助理:熊劲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伊某兰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本案卷宗叁册,起诉书副本十三份,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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