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白区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伊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2031983********,维吾尔族,高中文化,住克拉玛依区**花园**栋**号(户籍所在地:住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21号**小区**幢**号)。2004年2月9日,因犯强奸罪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4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4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的某一天被告人伊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库某某贩卖4包海洛因,约 0.2克。
2.2020年4月的某日,被告人伊某某向吸毒人员阿某甲以300元的价格贩卖4包海洛因,约0.2 克。
3. 2020年4月某日,被告人伊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向依某某(另案处理)贩卖7包海洛因,约0.35克。
4.2020年4月某日,被告人伊某某内以300元的价格向某某贩卖4包海洛因,约0.2克。
5.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伊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约5克娜塔莎。
6.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伊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像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约5克娜塔莎。
7.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伊某某内向吸毒人员居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3包海洛因,约0.15克。
8.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伊某某内向吸毒人员居某某以600元的价格贩卖6包海洛因,约0.3克。
9.2020年3月下旬某日,被告人伊某某通过依某某向吸毒人员阿某乙300元的价格贩卖3包海洛因,约0.15 克。
10.2020年3月某日,被告人伊某某内向吸毒人员吐某某以500元的价格贩卖5包海洛因,约0.25克。
11.2020年3月某日,被告人伊某某通过依某某向吸毒人员吐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9包海洛因,约0.45克。
12.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伊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居某某贩卖5包娜塔莎。
13.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伊某某以4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娜塔莎,约50克。
14.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伊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娜塔莎,约30克。
15.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伊某某内向吸毒人员居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3包海洛因,约0.15克。
16.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伊某某向吸毒人员祖某某以470元的价格贩卖娜塔莎约5克。
17.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伊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地克江·沙依木贩卖娜塔莎约15克。
18.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伊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祖某某贩卖娜塔莎约6克。
19.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伊某某以17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祖某某贩卖娜塔莎约17克。
20.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伊某某以700元的价格像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10包娜塔莎,约7克。
21.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伊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娜塔莎约10克
22.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伊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7包娜塔莎,约5克。
23.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伊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祖某某贩卖娜塔莎约10克。
24.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伊某某以7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祖某某贩卖娜塔莎约7克。
25.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伊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娜塔莎约5克。
26.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伊某某向吸毒人员居某某以600元的价格贩卖6包海洛因,约0.3克。
27.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伊某某以4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祖某某贩卖娜塔莎约0.3克。
28.2020年1月25,被告人伊某某以1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娜塔莎约12克。
29.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伊某某内向吸毒人员居某某以400元的价格贩卖4包海洛因,约0.2克。
30.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伊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祖某某贩卖娜塔莎约0.2克。
31.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伊某某以36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娜塔莎约50克。
32.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伊某某以2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娜塔莎约25克。
33.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伊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2包娜塔莎约2克。
34.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伊某某内向吸毒人员居某某以580元的价格贩卖6包海洛因,约0.3克。
35.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伊某某通过努某某(另案处理)以6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阿某乙贩卖6包娜塔莎,约6克。
36.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伊某某内向吸毒人员居某某以400元的价格贩卖4包海洛因,约0.2克。
37.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伊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7包娜塔莎,约5克。
38.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伊某某以1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娜塔莎约10克。
39.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伊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娜塔莎约20克。
40.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伊某某内向吸毒人员居某某以600元的价格贩卖6包海洛因,约0.3克。
41.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伊某某以3500元的价格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娜塔莎约50克。
42.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伊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娜塔莎约10克。
43.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伊某某以1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娜塔莎约15克。
44.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伊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10包娜塔莎,约10克。
45.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伊某某以3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娜塔莎约50克。
46.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伊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4包娜塔莎,约3克。
47.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伊某某以9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娜塔莎约10克。
48.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伊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8包娜塔莎,约6克。
49.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伊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8包娜塔莎,约6克。
50.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伊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4包娜塔莎,约3克。
51.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伊某某以8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娜塔莎约10克。
52.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伊某某向吸毒人员居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3包海洛因,约0.15克。
53.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伊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2包娜塔莎,约2克。
54.2020年1月9日,被告人伊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居某某贩卖3包海洛因,约0.15克。
55.2020年1月8日,被告人伊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8包娜塔莎,约6克。
56.2020年1月7日,被告人伊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5包娜塔莎,约4克。
57.2020年1月7日,被告人伊某某向吸毒人员居某某以500元的价格贩卖5包海洛因,约 0.25克。
58.2020年1月2日,被告人伊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2包娜塔莎,约1克。
59.2020年1月3日,被告人伊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5包娜塔莎,约5克。
60.2020年1月4日,被告人伊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1包娜塔莎,约1克。
61.2020年1月2日,被告人伊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5包娜塔莎,约4克。
62.2020年1月2日,被告人伊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2包娜塔莎,约2克。
63.2020年1月1日,被告人伊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5包娜塔莎,约4克。
64.2020年1月1日,被告人伊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2包娜塔莎,约2克。
65.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伊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4包娜塔莎,约3克。
66.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伊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2包娜塔莎,约2克。
67.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伊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1包娜塔莎,约1克。
68.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伊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4包娜塔莎,约3克。
69.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伊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1包娜塔莎,约1克。
70.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伊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娜塔莎约1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伊某某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再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被告人伊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玛合普拉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克拉玛依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两部VIVO手机,17张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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