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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某某贩卖毒品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白区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伊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2031983********,维吾尔族,高中文化住克拉玛依区**花园**栋**号(户籍所在地:住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21号**小区****号)2004年2月9日,因犯强奸罪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4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4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的某一天被告人伊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库某某贩卖4包海洛因,约 0.2克。

2.2020年4月的某日,被告人伊某某向吸毒人员阿某甲以300元的价格贩卖4包海洛因,约0.2 克。

3. 2020年4月某日,被告人伊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向依某某(另案处理)贩卖7包海洛因,约0.35克。

4.2020年4月某日,被告人伊某某内以300元的价格向某某贩卖4包海洛因,约0.2克。

5.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伊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约5克娜塔莎。

6.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伊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像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约5克娜塔莎。

7.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伊某某内向吸毒人员居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3包海洛因,约0.15克。

8.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伊某某内向吸毒人员居某某以600元的价格贩卖6包海洛因,约0.3克。

9.2020年3月下旬某日,被告人伊某某通过依某某向吸毒人员阿某乙300元的价格贩卖3包海洛因,约0.15 克。

10.2020年3月某日,被告人伊某某内向吸毒人员吐某某以500元的价格贩卖5包海洛因,约0.25克。

11.2020年3月某日,被告人伊某某通过依某某向吸毒人员吐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9包海洛因,约0.45克。

12.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伊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居某某贩卖5包娜塔莎。

13.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伊某某以4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娜塔莎,约50克。

14.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伊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娜塔莎,约30克。

15.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伊某某内向吸毒人员居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3包海洛因,约0.15克。

16.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伊某某向吸毒人员祖某某以470元的价格贩卖娜塔莎约5克。

17.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伊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地克江·沙依木贩卖娜塔莎约15克。

18.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伊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祖某某贩卖娜塔莎约6克。

19.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伊某某以17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祖某某贩卖娜塔莎约17克。

20.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伊某某以700元的价格像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10包娜塔莎,约7克。

21.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伊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娜塔莎约10克

22.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伊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7包娜塔莎,约5克。

23.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伊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祖某某贩卖娜塔莎约10克。

24.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伊某某以7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祖某某贩卖娜塔莎约7克。

25.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伊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娜塔莎约5克。

26.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伊某某向吸毒人员居某某以600元的价格贩卖6包海洛因,约0.3克。

27.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伊某某以4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祖某某贩卖娜塔莎约0.3克。

28.2020年1月25,被告人伊某某以1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娜塔莎约12克。

29.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伊某某内向吸毒人员居某某以400元的价格贩卖4包海洛因,约0.2克。

30.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伊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祖某某贩卖娜塔莎约0.2克。

31.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伊某某以36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娜塔莎约50克。

32.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伊某某以2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娜塔莎约25克。

33.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伊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2包娜塔莎约2克。

34.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伊某某内向吸毒人员居某某以580元的价格贩卖6包海洛因,约0.3克。

35.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伊某某通过努某某(另案处理)以6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阿某乙贩卖6包娜塔莎,约6克。

36.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伊某某内向吸毒人员居某某以400元的价格贩卖4包海洛因,约0.2克。

37.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伊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7包娜塔莎,约5克。

38.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伊某某以1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娜塔莎约10克。

39.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伊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娜塔莎约20克。

40.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伊某某内向吸毒人员居某某以600元的价格贩卖6包海洛因,约0.3克。

41.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伊某某以3500元的价格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娜塔莎约50克。

42.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伊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娜塔莎约10克。

43.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伊某某以1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娜塔莎约15克。

44.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伊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10包娜塔莎,约10克。

45.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伊某某以3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娜塔莎约50克。

46.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伊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4包娜塔莎,约3克。

47.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伊某某以9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娜塔莎约10克。

48.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伊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8包娜塔莎,约6克。

49.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伊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8包娜塔莎,约6克。

50.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伊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4包娜塔莎,约3克。

51.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伊某某以8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娜塔莎约10克。

52.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伊某某向吸毒人员居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3包海洛因,约0.15克。

53.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伊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2包娜塔莎,约2克。

54.2020年1月9日,被告人伊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居某某贩卖3包海洛因,约0.15克。

55.2020年1月8日,被告人伊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8包娜塔莎,约6克。

56.2020年1月7日,被告人伊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5包娜塔莎,约4克。

57.2020年1月7日,被告人伊某某向吸毒人员居某某以500元的价格贩卖5包海洛因,约 0.25克。

58.2020年1月2日,被告人伊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2包娜塔莎,约1克。

59.2020年1月3日,被告人伊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5包娜塔莎,约5克。

60.2020年1月4日,被告人伊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1包娜塔莎,约1克。

61.2020年1月2日,被告人伊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5包娜塔莎,约4克。

62.2020年1月2日,被告人伊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2包娜塔莎,约2克。

63.2020年1月1日,被告人伊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5包娜塔莎,约4克。

64.2020年1月1日,被告人伊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2包娜塔莎,约2克。

65.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伊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4包娜塔莎,约3克。

66.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伊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2包娜塔莎,约2克。    

67.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伊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1包娜塔莎,约1克。

68.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伊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4包娜塔莎,约3克。

69.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伊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1包娜塔莎,约1克。

70.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伊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娜塔莎约1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伊某某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再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被告人伊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玛合普拉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克拉玛依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两部VIVO手机,17张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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