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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稻(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与青岛京东昌益得贸易有限公司、平湖市合富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伊稻(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凯,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泰,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京东昌益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张雱。
  被申请人:平湖市合富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王丽勇。
  被申请人:上海旅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如一。
  原告伊稻(上海)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京东昌益得贸易有限公司、平湖市合富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旅忱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伊稻(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京东昌益得贸易有限公司、平湖市合富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旅忱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0万元。申请人伊稻(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京东昌益得贸易有限公司、平湖市合富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旅忱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0万元。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伊稻(上海)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馥宇

书记员:胡  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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