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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光群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钱锦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伍光群,女,1965年10月26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
  法定代理人:顾瑶,男,1994年3月11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系伍光群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雨菲,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锦莲(第一被告),女,1984年2月22日出生,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二被告),住所地上海市。
  原告伍光群与被告钱锦莲、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伍光群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庭外调解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光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伍光群负担。
  

审判员:陈晓星

书记员:池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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