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伟华,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苗,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六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伍某、张某与被告张六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六根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魏婷婷
书记员: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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