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家住**乡**村委会**村,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退回都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都昌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期间被告人伍某甲以能在县城弄到公租房,需要花钱疏通关系为由,骗取了被害人伍某乙8200元、刘某某9000元,在被害人伍某乙、刘某某多次找其还钱时,伍某甲在2018年的时候退还了刘某某1000元、伍某乙1200元。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伍某甲以能在县城弄到公租房,需要花钱疏通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江某甲、牛某某、江某乙、江某丙、黄某某、江某丁六人每人10600元,共计63600元。伍某甲在骗取了上述被害人钱财后,将上述钱财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被告人伍某甲于2019年7月2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伍某甲出具的收条、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前科证明、人口信息、到案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甲、牛某某、刘某某、伍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伍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伍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伍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云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都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被害人附带民事起诉状原件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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